1.在院長、分管副院長領導下,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、法規,加強治安保衛基礎建設,組織開展治安保衛工作。
2.開展社會主義法治和治安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,增強職工群眾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維護本單位治安秩序的意識。
3.制定和組織落實醫院承擔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。領導醫院內部群防群治,開展防火災、防盜竊、防搶劫、防爆炸、防破壞、防詐騙、防泄密、防災害事故等治安防范工作。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,維護醫院穩定。
4.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在醫院的刑事事件、治安案件、災害事故及本單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,協助公安機關采取預防與化解措施。
5.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違法人員的幫助、教育工作,協調單位內部的治安糾紛,協助相關科室共同調處醫患糾紛。
6.負責醫院內部要害部位、公共場所、消防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:定期開展治安保衛安全檢查,做好檢查記錄;及時化解內部不安全因素,消除治安隱患。
7.負責組織物防、科技設施建設及維護工作。
8.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的暫住人口和其他外來人口。
9.參與所在地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任務。